近日,福建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28线散湖村路段开展路面巡查时,发现一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的货物为二甲基环己烷等危险货物,但驾驶员现场提供的该趟次危险货物运单显示押运员与现场押运员不一致,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且车内也未按规定配备与所载危险货物相对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我单位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对该车辆所属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提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